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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辦理「115年補助社會福利團體活動」案

主旨:公告本所辦理「115年補助社會福利團體活動」案,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補助社會福利團體經費要點」辦理。

二、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資格條件:本縣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場地費。

  (二)佈置費。

  (三)器材租金。

  (四)茶水費:每人最高新臺幣30元。

  (五)雜費:每案最高新臺幣6,000元。

  (六)餐費:每人最高新臺幣100元。

  (七)文宣資料費。

  (八)印刷費。

  (九)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580元計。

  (十)講師鐘點費:最高內聘每小時新臺幣1,000元,外聘每小時新台幣2,000元,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十一)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2,000元。

  (十二)宣導品:依活動計畫內容酌予補助。

  (十三)獎牌、獎盃。

五、審查方式:

  (一)申請階段:

      1.向本所申請經費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日前二週(包含假日),檢具公文、立案證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與蓋負責人章切結)、活動計畫書、活動經費概算表等相關文件,送交本所辦理。

      2.申請補助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項目、金額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金額。

  (二)審核階段:

      1.本所就申請計畫內容、補助項目及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

      2.全額補助者,請款時應備資料如下:領據、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若有向多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時,應詳細列明收入及支出明細)、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活動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等。

      3.部分補助者,受補助單位應附領據、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若有向多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時,應詳細列明收入及支出明細)、成果報告、活動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等。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保管,隨時接受本所查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自負刑責。

      4.本所依會計程序辦理請款及撥款事宜。

  (三)督導階段:

      1.由本所督導受補助單位依申請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銷程序。

      2.本所不定期至各受補助單位進行督導及考核。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一年補助2萬元為限。

七、全案年度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5萬元。

八、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九、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