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居留地)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上廣告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