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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宣導

  • 發布單位:苗栗縣三灣鄉公所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可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請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