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政治獻金宣導事項

  • 發布單位:行政室

關於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明(113)年1月13日同日舉行投票,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從本(112)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從本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明年1月12日。

一、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二、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