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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宣導

  • 發布單位:行政室

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若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