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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鄉辦理111年度義消分隊等團體購置器材及相關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公告本鄉辦理111年度義消分隊等團體購置器材及相關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三灣鄉公所推展民政業務補助要點(110年02月修訂)。

公告事項:

一、依上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1年01月0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鄉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

  (三)補助項目:救難組織裝備,如警棍、照明燈、無線電對講機、

      救難裝備等及民間團體內部設備。

  (四)審查方式:【採事前審核、一案不二補、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

      理案件為原則】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

      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警義消組織由機關或由上級單位且為登

          記有案之人民團體層轉本所申請)。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   

          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估價單、經費預算及效益

          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3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  

      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

      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