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鄉辦理111年度義消分隊等團體購置器材及相關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三灣鄉公所推展民政業務補助要點(110年02月修訂)。
公告事項:
一、依上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1年01月0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鄉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
(三)補助項目:救難組織裝備,如警棍、照明燈、無線電對講機、
救難裝備等及民間團體內部設備。
(四)審查方式:【採事前審核、一案不二補、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
理案件為原則】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
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警義消組織由機關或由上級單位且為登
記有案之人民團體層轉本所申請)。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
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估價單、經費預算及效益
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3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
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
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